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全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國材、林柏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萬全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材 相 對 人 林柏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9/20,其餘由原告負擔,案已確定。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及土地複丈費6,180元,合計27,97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6,572元(計算式:27,970×19÷2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