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思維、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黃思維 相 對 人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生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