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向婕
- 原告鹿心雨
- 被告緯泰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37號 聲 請 人 鹿心雨 相 對 人 緯泰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99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 產在新臺幣2,961,89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961,897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112年 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聞報導、存證信函、相對人公司停業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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