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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4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聲請人
鏵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玉如
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嘉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相對人之母親,為資金調度運用,借用相對人名義之台新銀行敦南分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台新活期存款帳戶)、及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之外匯綜合存款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台新外匯存款帳戶)。詎相對人竟不實向台新銀行人員謊稱前揭二銀行帳戶「印鑑章及存摺均遺失」,將台新活期存款帳戶內之餘額款項新臺幣(下同)1,255,730元全部提領,另亦將台新外匯存款帳戶內美金464,708.57元之款項全部提領。聲請人恐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於相對人之財產6,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該供為釋明之證據,須與其待證事實,即假扣押之請求、假扣押之原因間有關聯性,始得謂已為釋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存摺、照片為證,然上開證據中並未釋明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6,000,000元之請求權依據何在,縱從寬認定本件請求原因存在,就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債權人僅提出LINE截圖、存證信函,難逕以上開證據認定相對人現時有逃匿、脫產、浪費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等假扣押原因之情,故難謂聲請人已盡釋明義務,故本件聲請於法即屬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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