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緯
- 被告新禾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相 對 人 新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達祥 相 對 人 黃贊文 上列聲請人因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 為之裁定聲請更正債權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前曾聲請本院113年度司裁 全字第10777號假扣押裁定獲准,其中就假扣押債權記載為 新臺幣(下同)541,654元,並經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下稱新北地院)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完畢。惟該筆債權係「本金537,023元整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利息4,327元及違約金304元」,原裁定漏未詳列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金額,致聲請人無從依事後取得之新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968號確定判決取回提存物,原裁定顯 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聲請更正假扣押債權金額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113年12月11日民事聲請假扣押狀 ,其中請求事項欄第一項之聲請金額為「541,654元」,且 觀諸其所提出之書狀及證物,並無「本金537,023元整及自 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利息4,327元及違約金304元」之記載,原裁定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是聲請人 聲請更正裁定假扣押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聲請金額之記載,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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