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翔全方位有限公司、黃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55號 聲 請 人 天翔全方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翰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張博皓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00,000元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893,090元之範圍內為 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893,09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建物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對話紀錄截圖、報價單、估價單、名片、房地快搜網頁截圖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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