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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

認可收養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收養人
王O玫
即收養人
非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即收養人
張綺耘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蕭O潔
關係人
蕭O欽

王O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姨甥關係,收養人未婚、無子女,現收養人年紀大了,有一些慢性疾病,欲辦理收養,由被收養人協助處理事情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應係指成年人被收養時,如因其被收養致令本生父母生活困難或有其他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形,法院自應不予認可。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為成年人,其與收養人簽立收養契約,固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惟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到庭表示只有被收養人一名子女,目前尚有工作能力、也有積蓄,夫妻間可互相扶持,日後不需要被收養人之扶養等,有本院114年2月19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收養人雖無子女、年長需有人協助處理事務之需求,惟其為58年次,尚有工作能力,現於好市多股份有公司工作,年所得逾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有收養人所提卷附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在卷可參,反觀被收養人生父母年收入共約120萬元,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之收入或存款是否足以支應未來在無扶養義務人之情形下維持生活,此點並非無疑。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僅有被收養人一名子女,出養被收養人後,其與被收養人之親屬間權利義務屬於停止狀態,雖被收養人生父母主張其二人可互相照顧,但日後如有一方先離世,生存之一方便無子女可扶養、照顧,形成為了照顧收養人辦理收養,卻使本生父母親於生活照顧上更為不便利之情形,顯與常情有違。再者,收養人之經濟狀況較被收養人生父母為穩定及充足,為達到收養人老年醫療照顧之需求,是否僅有收養被收養人一途可行?與被收養人之父母受扶養、照顧之權利,或日後無人扶養所可能產生之問題或社會責任,相互權衡下,如成立收養,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便無其他子女可盡扶養義務及照顧責任,將影響本生父母親受扶養照顧之權利,顯有不利本生父母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本件收養應不予認可,聲請人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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