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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6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禎瑩

異議人
張文懷
相對人
張雅琪

張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4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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