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84號
- 原告
- 徐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貞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請先行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調字第13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貞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請先行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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