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玓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亦有明文。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述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參照)。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再者,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狀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其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其112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只是刑事判決而非刑事裁定?其配合原告操盤刑事訴追斷章取義不及證據荒腔走板裁定定讞本案。本案臺北市文山二分局筆錄是強制未遂,至高院成強制認罪?美國憲法明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得被迫作不利於己之供詞?其舉可供臺灣區本國刑事案件研考?彈簧床由原告老鄉周玉華女士批准非法置逃生通道展示余立龍先生非4號3樓所有權人且非承租人其因無產權且無承租產權涉及侵占本樓公產;周玉華女士產權共有涉及假公濟私占有逃生通道?
㈡高院默許原告煽火;不容被告點燈?其舉法理不容;其因原告無豁免權?原告涉及公共電費濫告案臺北市文山二分局筆錄排除本案認證?且111年7月13日已具結彈簧床非因雨待晴清除由老鄉周玉華女士批准置逃生通道展示?其舉余立龍先生涉及預謀誹謗違背法令,周玉華女士其舉涉及預謀加重誹謗則吞併法定?彈簧床未執行工地安全規格直立上下兩端繩索套牢,另取繩索栓4號3樓鐵門其鐵條,其舉被告橫臥彈簧床才構成強制原告防止崩塌排除傷害案件自由?配合原告刑事訴追斷章取義不及證據語無倫次荒腔走板裁定本案其巧立名目移花接木人神共憤之舉如同霸王樹。彈簧床非法置逃生通道成非法侵害,被告有對非法辛亥之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之舉其緊急避難自由;故案情反映非被告妨害原告自由,至原告妨害被告其緊急避難自由?
㈢112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扭曲成刑事裁定本案其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則則違背法令?其案情反映排除不得抗告傾向依法抗告?
⑴一則112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只是判決非裁定,其因二審三審間有再審?故112年12月29日裁定12年度聲再字第561號再審裁定?其112年10月12日已客串高院定讞本案則112年10月19日裁定豈非多此一舉?且提出之法案民事起訴(損害賠償)狀由臺北地院公鑒?是臺北地院公鑒訴之聲明;非氣流風吹樹動樹枝升鳴?故只論案情排除是非?訴之聲明二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率本利全數給付被告?除非有人操盤催眠術令其本利全數給付被告;否則原告有權本利全數給付被告及公益團體?聯合訴訟二位原告其一余立龍先生無111年5月份上班紀錄且無當日員警至現場搶救畫面佐證涉及預謀誹謗;無111年5月30日報案紀錄其慰撫金豈非狂放荒謬的言論其寫照?
⑵二則令其我行我素置逃生通道展示不橫臥則113年4月4日上午7時45分至8時是上班及上課時段臺北市4級地震可能崩塌造成傷害案件,其無產權且無承租產權兩袖清風一無所有一旦人落跑,受害者索賠無門?
⑶三則妨害名譽才須民事索賠,妨害自由須附帶民事索賠提告,否則排除損害賠償訴訟,案情反應非如其老鄉所言未擋6號3樓窗戶玻璃,無礙公設則是擋4號窗戶玻璃成阻礙逃生且阻礙開關窗戶撞裂窗戶玻璃,故二位原告須賠償被告每人窗戶玻璃造價各1/6損害賠償為宜?其言請假須事先覓妥代理人?其藉招搖撞騙之名,行毒害串片之實?一旦失誤須排除慰撫金,其無111年5月30日報案紀錄成有強制之名無強制之實景象?人非厚皮動物其言厚皮動物含象,河馬、犀牛須排除荒腔走板數來寶慰撫金保存人類基本風骨為宜?其因本樓通道氣旋及地震非24小時滯留是不定時侵襲須不定時防衛?
㈣而上訴補件狀則以:
⑴一則本案元未對葉耀群檢察官論述其爭議反證排除再議構成要件?且111年7月13日已具結彈簧床非因雨待晴清除由其老鄉周玉華女士批准置逃生通道展示;再清除彈簧床滅證作筆錄其舉法理不容?邱忠義審判長其言被告犯強制罪;如同一位盲者路人B路過是百分之九十轉換黃燈,路人A拉路人B通過則路人B控告路人A犯強制罪?林達檢察官取原告口供荒腔走板裁定本案豈非配合原告操盤刑事訴追斷章取義不及證據的把戲?原告涉及多件濫告案,其舉如同無照駕駛闖紅燈可索賠車損豈非踐踏司法橫行玩法?
⑵二則原告重聽被告貼告示依然不橫臥113年4月4日上午7時45分至8時臺北市4級地震是上班及上學時段可能崩塌造成傷害案件?其兩袖清風一無所有,一旦人落跑受害者索賠無門?默許原告防疫期間彈簧床置逃生通道展示散布細菌危害本樓住戶成本案聲請再審新證據?其積極合法搶救幼苗棟樑;重於非法保護老梗雜糧?
⑶三則原告無111年5月30日報案紀錄,無強制妨害自由事證需排除慰撫金及損害賠償訴訟?否則下半年原告可置放餐桌及餐具於逃生通道展示?無111年5月30日兩造報案筆錄申請再議須10日內;111年6月10日兩造筆錄事隔11日刑事案件證據可能消失檢方不宜受理?原告這顆動脈瘤須有外科背景法官摘除為宜?
三、經查,依照上訴人之上訴狀及上訴補件狀所述,並未表明原審判決有何符合前揭說明所示之違反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有何可認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其提起本件上訴,已難認適法。是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顯與小額事件以違背法令為上訴要件之規定未合,所為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