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春鈴

  • 原告
    王文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文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壹、本訴部分: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貳、反訴部分: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本院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5萬9,310元, 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65萬9,310元(即本訴35萬9,310元加反訴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昱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