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李正文、吳昌修
- 原告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2萬8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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