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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