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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熙
被上訴人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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