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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立盈冷凍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律師
被告
欣欣聯合農產運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珈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萬08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金額219萬0800元,加計起訴前即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萬464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核定為225萬5447元(計算式:2,190,800+64,647=2,255,4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萬2780元,原告尚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元(計算式:23,374-22,780=59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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