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陳智翔
- 原告顏玉玲
- 被告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黃鵬達律師 被 告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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