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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複代理人
黃鵬達律師
被告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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