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 原告
- 顏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浩霆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鵬達律師
- 被告
-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