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周見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58,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58,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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