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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何佳蓉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奇財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靖中

陳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9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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