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奇財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芷寧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中
陳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39萬3833元,並已繳納裁判費7萬4260元,現反訴原告擴張請求為885萬468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0萬5162元,尚不足3萬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