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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盛展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展琳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明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永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5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萬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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