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盛展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展琳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永榮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5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萬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