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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志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祺皓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宗堯即紳鼎鋼鋁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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