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志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祺皓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黃宗堯即紳鼎鋼鋁業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整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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