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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5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統富實業有限公司(原統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第ㄧ審判決命上訴人(即第一審被告)給付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新臺幣(下同)87萬8588元及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87萬8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1萬7460元,然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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