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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告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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