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 原告
-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申曄
- 訴訟代理人
- 熊南彰律師
- 被告
-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峰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