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被告
-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育蓁
- 被上訴人
- 原告
-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申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以曾育蓁為代表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並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33,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2,98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次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公示登記資料之董事有4人,董事長為林秉峰。自命代表人曾育蓁並非董事長,曾育蓁提出上訴之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