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原告
-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申曄
- 被上訴人
- 被告
-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5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14,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