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梁亮鳴
- 原告陳金城
- 被告太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亮鳴 訴訟代理人 梁聰洲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金城(即康城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 訴訟代理權部分採審級代理原則,上訴人上訴後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一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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