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昕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蒼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泓其企業社即謝作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泓其企業社即謝作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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