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義
- 訴訟代理人
- 萬信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3,981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00萬3,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