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陳鼎博
- 原告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4,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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