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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石珉千

  • 原告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9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20萬0,144元(見本院卷第147頁),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 額為120萬0,14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4,790元,應再補繳867元【計算式:15,657元-14,790元=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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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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