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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28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遵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法佑律師
被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迪
法定代理人
徐鴻模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法定代理人
諶貞賢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萬437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為109萬6321元,合計為1733萬0693元(計算式:1623萬4372元+109萬6321元=1733萬0693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6萬45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萬491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680元(計算式:16萬4592元-15萬4912元=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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