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祥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97,558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既請求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997,5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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