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柏輝
- 被上訴人
-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木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