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9號
-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再勝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鄭凱威律師
- 吳承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徐佩鈴即仁裕工程行、黃瑞裕即久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萬7,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