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許邦福
- 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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