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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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儀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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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