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維聖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宣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偉峰
- 被告
- 廣展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關於「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展成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