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蘇廷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鍾順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建字第6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