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2號

請求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建字第6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