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2號
- 原告
-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廷颺
- 訴訟代理人
- 游子毅律師
- 被告
-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建字第6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