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鍾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被 上訴人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65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2,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