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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曾偉倫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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