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奕嘉、宣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義養、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兆嘉
原 告 黃奕嘉 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被 告 宣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養 被 告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