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智暉

原 告
黃奕嘉 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被 告
宣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養
被 告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