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郭瓊瑩、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薇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6萬824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