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聖彬、廣展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