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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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