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方祥鴻陳裕涵楊承翰

抗告人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相對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70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本件提出民事異議狀(見本院卷第11頁),內容核係對於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007號裁定表明不服,應以提起抗告論,然抗告意旨僅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爭執,而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抗告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