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黃春萬
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卷屬實。又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2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