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29號
- 聲請人
- 黃春萬
- 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卷屬實。又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