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馮翎筑、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茂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馮翎筑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 訴字第22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0號),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受有通勤職業災害事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差額等節,業據提出起訴狀、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以為釋明,堪認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復核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