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梁夢迪
  • 法定代理人
    邱建森、連威霽

  • 原告
    吳光哲
  • 被告
    閔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子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吳光哲 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閔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森 相 對 人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相 對 人 日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威霽 相 對 人 林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 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 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6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程省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