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洪金城
相對人
堅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塗彬
相對人
林而宏

張婉玲

張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56號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力支出本件聲明異議之裁判費用,亦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其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251號裁定聲明異議(即113年度事聲字第56號,下稱系爭聲明異議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系爭聲明異議事件免徵裁判費,聲請人毋須支出程序費用,且該聲明異議事件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