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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謝諒獲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爰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以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是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駁回終結,已無勝訴之望,且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亦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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