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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曾光宗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明睿智能有限公司秦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曾光宗 被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上訴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上訴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被上訴 人 秦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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